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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镜民催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2-05-02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天津市金钟橡胶机带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天津市金钟橡胶机带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镜民催字第00012号申请人:天津市金钟橡胶机带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法定代表人:王溢,董事长。申请人天津市金钟橡胶机带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2年2月2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3020005321292685银行承兑汇票无效。该汇票票面金额200000元整,出票日二0一二年一月十六日,到期日二0一二年七月十六日,付款行为中信银行芜湖分行会计部,出票人芜湖新兴铸管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天津市金钟橡胶机带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天津市金钟橡胶机带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案件受理费140元,由申请人天津市金钟橡胶机带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张斗胜审判员  窦衔庆审判员  常荣红二〇一二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张 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