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乳银民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2-05-02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吴某与焉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乳银民初字第49号原告吴某,1951年9月20日。被告焉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焉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被告亦未反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刘言青二〇一二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王晓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