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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仑行审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2-05-02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宁波市北仑区卫生局与胡盛昌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宁波市北仑区卫生局,胡盛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甬仑行审字第72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卫生局,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闽江路629号。法定代表人丁志良,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健承,宁波市北仑区卫生监督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胡盛昌,男,1978年12月1日出生,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卫生局于2012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1年10月27日作出的甬仑卫医罚[2011]006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12年4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宁波市北仑区卫生局作出的甬仑卫医罚[2011]006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等事项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该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准确。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卫生局作出的甬仑卫医罚[2011]006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卫生局作出的甬仑卫医罚[2011]006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献军审 判 员  徐万鑫代理审判员  彭晓晓二〇一二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李立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