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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景民一初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12-05-02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辛某与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某,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景民一初字第288号原告辛某,农民。被告苏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辛某诉被告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辛某于2012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辛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胡永冈二〇一二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韩金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