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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刑初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2-05-02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宁振强、翟长伟等抢劫罪、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振强,翟长伟,高和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甬慈刑初字第109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宁振强,男,1989年9月5日出生于河南省宁陵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宁陵县。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1年6月11日被拘传到案,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依法逮捕。辩护人张旭强,浙江慈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翟长伟,男,1992年7月25日出生于河南省宁陵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宁陵县。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1年6月11日被拘传到案,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依法逮捕。被告人高和山,男,1988年8月10日出生于四川省珙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珙县。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1年6月11日被拘传到案,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依法逮捕。辩护人沈建飞,浙江万豪律师事务所律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1)13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宁振强、翟长伟犯抢劫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高和山犯抢劫罪,于2012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补充侦查为由于2012年2月20日建议对本案延期审理,同年3月19日建议恢复审理,本院均于当日予以同意。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岳彦忠、代理检察员辛翠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宁振强及其辩护人张旭强、被告人翟长伟、被告人高和山及其辩护人沈建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一、抢劫罪1.2011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宁振强、翟长伟和高和山伙同“永哥”等人(另案处理)驾乘三菱轿车至余姚市阳明街道西北街道庙弄某号汪某经营的小店,采用伸缩棍、言语威胁的手段,劫得喷火龙台式游戏机2台(总价值人民币440元)。2.2011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宁振强、翟长伟和高和山驾乘三菱轿车至上虞市百官街道工村某号任某经营的小店,采用持刀、伸缩棍威胁的手段,劫得台式游戏机2台(总价值人民币560元),该游戏机内有人民币400余元。3.2011年3、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宁振强、翟长伟和高和山驾乘三菱轿车至慈溪市宗汉街道新华村香楝树路东某号东边周某1、周某2经营的小店,采用持伸缩棍、言语威胁的手段,劫得喷火龙台式游戏机1台(价值人民币280元)。4.2011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宁振强、翟长伟至慈溪市逍林镇新园村横新塘路某弄某号某室周某3经营的小店,采用持伸缩棍、言语威胁的手段,劫得钱多多台式游戏机1台(价值人民币320元)。5.随后二人又至该村新华路某号某室储某经营的小店,采用持伸缩棍、言语威胁的手段劫得喷火龙台式游戏机1台(价值人民币240元),两台游戏机内有人民币300余元。6.2011年6月6日,被告人宁振强、翟长伟和吴鹏(分案处理)至慈溪市宗汉街道新华村香楝树路东某号东边周某1、周某2经营的小店,采用持伸缩棍、言语威胁的手段,抱走喷火龙游戏机1台(价值人民币320元)。7.2011年6月11日,被告人宁振强、翟长伟和吴鹏至慈溪市宗汉街道新华村香楝树路东某号东边周某1、周某2经营的小店,采用持伸缩棍、言语威胁的手段,劫得喷火龙台式游戏机1台(价值人民币360元)。二、寻衅滋事罪1.2011年3、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宁振强、翟长伟和高和山驾乘三菱轿车至慈溪市宗汉街道明州西路与新江路交界处往西100米左右桥上陈某经营的夜宵摊,采用言语威胁的手段,强行抱走台式游戏机1台(价值人民币320元)。2.2011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宁振强、翟长伟和吴鹏至慈溪市龙山镇王家路村兴旺路某号温某经营的小店,强行抱走台式游戏机1台(价值人民币320元)。3.随后三人又至该村官塘路某号夏某经营的小店,采用言语威胁的手段,强行抱走金钱豹台式游戏机1台(价值人民币360元)。4.2011年6月11日,被告人宁振强、翟长伟和吴鹏至慈溪市宗汉街道新华村香楝树路某号西边羊某经营的小店,采用言语威胁的手段,强行抱走喷火龙台式游戏机1台(价值人民币240元)、喜洋洋台式游戏机1台(价值人民币240元)。5.随后三人又至宗汉街道明州西路和新江路交界处往西100米左右桥上陈某经营的夜宵摊,采用言语威胁的手段,强行抱走台式游戏机2台(总价值人民币480元)。6.2011年6月11日,被告人宁振强、翟长伟和吴鹏至慈溪市横河镇彭桥村上河西某号王某2经营的小店,采用言语威胁的手段,强行抱走超速度台式游戏机1台(价值人民币240元)。7.随后三人又至隔壁王某3经营的小店,采用言语威胁的手段,强行抱走疯狂狼式游戏机1台(价值人民币360元)。被告人宁振强、翟长伟、高和山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宁振强、翟长伟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宁振强、翟长伟、高和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伙同他人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宁振强、翟长伟多次强拿硬要公民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又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宁振强、翟长伟一人犯二罪。被告人宁振强、翟长伟有立功表现。被告人宁振强、翟长伟、高和山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分别予以惩处。被告人宁振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张旭强辩护,第一,被告人宁振强系交友不慎走上犯罪道路。第二,本案作案对象单一,作案时间较短。在作案过程中未对被害人造成伤害,社会危害性较小。第三,被告人宁振强是法盲,且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宁振强从轻处罚。被告人翟长伟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高和山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沈建飞辩护,被告人高和山的行为只能构成寻衅滋事罪。第一,抢劫罪的暴力必须达到一定程度,通过暴力、胁迫等其他方法使被害人不能反抗或不知反抗,目的是为了排除或抑制被害人的反抗,从而劫取财物。本案所谓的暴力是被告人抱走老虎机时出示了随身携带的健身器材伸缩棍,该行为并不足以对被害人造成严重的人身威胁,从而抑制被害人的反抗。起诉书指控的第二起抢劫犯罪中,无证据证明被告人持刀威胁了被害人,而是因为老虎机被铁链锁住了,才拿刀砍铁链的。因此出示伸缩棍及言语威胁的行为,远未达到抢劫罪中抑制被害人反抗的暴力程度。第二,被告人拿走的是放在小店内的老虎机,并非其他财物,而放置老虎机系违法行为,故强拿硬要老虎机系挑衅公共秩序。从被告人的作案地点来分析,小店系公共场所,被害人并不是处于孤立无援的境地。因此,被告人拿走老虎机的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特征。综上,被告人高和山的暴力和威胁程度较轻,不构成抢劫罪,其行为属于寻衅滋事中的强拿硬要。经审理查明:一、抢劫事实1.2011年3月某日,被告人宁振强、翟长伟、高和山伙同“永哥”等人(均另案处理)驾乘三菱轿车至余姚市阳明街道西北街道庙弄村某号汪某经营的小店,采用持伸缩棍、言语威胁的手段,劫得喷火龙台式游戏机2台(总价值人民币440元)。2.2011年3月某日,被告人宁振强、翟长伟、高和山驾乘三菱轿车至上虞市百官街道路工村某号任某经营的小店,采用持刀、伸缩棍威胁的手段,劫得台式游戏机2台(总价值人民币560元)。3.2011年3月或4月某日,被告人宁振强、翟长伟、高和山驾乘三菱轿车至慈溪市宗汉街道新华村香楝树路东某号东边周某1、周某2经营的小店,采用持伸缩棍、言语威胁的手段,劫得喷火龙台式游戏机1台(价值人民币280元)。4.2011年6月某日,被告人宁振强、翟长伟至慈溪市逍林镇新园村新华路某号某室储某经营的小店,采用持伸缩棍、言语威胁的手段劫得喷火龙台式游戏机1台(价值人民币240元)。5.2011年6月某日,被告人宁振强、翟长伟至慈溪市逍林镇新园村横新塘路某弄某号某室周某3经营的小店,采用持伸缩棍、言语威胁的手段,劫得钱多多台式游戏机1台(价值人民币320元)。6.2011年6月6日,被告人宁振强、翟长伟和吴鹏(分案处理)至慈溪市宗汉街道新华村香楝树路东某号东边周某1、周某2经营的小店,采用持伸缩棍、言语威胁的手段,劫得喷火龙游戏机1台(价值人民币320元)。7.2011年6月11日,被告人宁振强、翟长伟和吴鹏至慈溪市宗汉街道新华村香楝树路东某号东边周某1、周某2经营的小店,采用持伸缩棍、言语威胁的手段,劫得喷火龙台式游戏机1台(价值人民币360元)。被告人宁振强、翟长伟、高和山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宁振强、翟长伟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宁振强的供述,供认:(1)2011年3月份的时候,高和山和“永哥”驾乘黑色三菱轿车带着其和翟长伟去余姚。在路上,高和山跟其等人说去抢老虎机拿点钱,其等人都同意了。其等人开车到了余姚庙弄一个小村庄里面,找了一家小店,高和山和“永哥”先看了一下,说有两台老虎机。然后,其和翟长伟、高和山三个人就走进小店里面,高和山手上拿着一根伸缩棍,进去后就跟老板在说话,具体是什么其不清楚。其跟翟长伟两个每人抢了一台老虎机出来。(2)在余姚抢了之后10天左右某日,其、高和山、翟长伟驾乘高和山的黑色三菱轿车,由翟长伟带路来到上虞国际大酒店附近的一个小山村的一家小店。当时,高和山手上拿了一根伸缩棍进去,用语言吓住老板,其和翟长伟进到店里抱老虎机时,发现老虎机被铁链锁住了,于是高和山叫其到车上拿了把大刀下来,把链子砍断。然后其和翟长伟一人抱了一台老虎机放到后备厢。两台老虎机里有多少钱,其忘记了。(3)大概在4月份左右的一天晚上,其、翟长伟、高和山驾乘三菱轿车到明州路这边,到一家蓝色大棚对面的快餐店(指周某1、周某2经营的小店)。其和翟长伟进到店里,当时小店里有几桌人在吃饭,其手上拿了一根伸缩棍进去的,说话吓住老板,翟长伟进去直接抱了一台老虎机出来。(4)大概到了2011年5至6月份的一天下午,其和翟长伟叫了一辆“黑车”,来到事先踩好点的慈溪市逍林镇汽车城那边,先到一个弄堂里,弄堂是南北向的,附近有厂房,其二人到弄堂的一家小超市(指储某经营的小店),当时其手上拿着一根伸缩棍进去说话,翟长伟进去直接抱了一台老虎机出来。(5)然后,其二人又来到逍林汽车城对面的一个弄堂里,路边有两个石墩子,进去里面有一家超市,其手上拿了一根伸缩棍,进去后说话吓住老板娘,然后翟长伟进去抱了一台老虎机出来。(6)2011年6月初的一天,其和翟长伟、吴鹏三个人叫了一辆“黑车”,来到宗汉街道明州路上次抢的那家小餐馆(指周某1、周某2经营的小店),其三人下车进到店里。当时店里没人,其是拿了一根伸缩棍进到店里,店的后面有一排房子,其看见其中一间屋子里睡着一个男的,应该是店里的老板,于是其站在屋子门口叫醒他,说“老虎机我们抱走了”。当时,那个男的起来想出来阻止,其就拦住他说“出来干什么”。过了会,其就出去了,翟长伟和吴鹏已经把店里的老虎机抱进车子的后备厢里。(7)2011年6月11日,其和翟长伟、吴鹏一起叫了一辆“黑车”来到慈溪市宗汉街道明州路上次抢过的地方,在那家快餐店(指周某1、周某2经营的小店)里抢了一台老虎机,这次是其和吴鹏手上各拿了一根伸缩棍,由其进去说话吓住店老板,翟长伟和吴鹏进店里抢老虎机。同时供认,其等人和高和山一起抢的那几次车上都放着两把大刀,其他大多数去时,其等人都带着伸缩棍,只是有时候没拿出来。抢老虎机时带武器的话,别人看见了就吓住了,不会反抗了,如果有人反抗,其等人就把武器拿出来防身。2.被告人翟长伟的供述,供认:(1)2011年3月份或4月份左右,其、宁振强、高和山和“永哥”由高和山开他的黑色三菱车去余姚庙弄那里抢了一家小店,当时,车上放了两把大刀,高和山拿了一根伸缩棍进去用语言吓住对方,其和宁振强进去直接抢了两台老虎机就走了。(2)在余姚抢后10多天,其、宁振强、高和山开车到上虞国际大酒店附近的一个山村,来到一家小店门口前面一点,其三人下车,高和山手上拿着一根伸缩棍,对老板说“老虎机抱走了,以后不要放了”,就叫其和宁振强把两台老虎机抱走,但是有一台老虎机是用链子锁着的。于是宁振强就去汽车的后备厢里拿了一把刀出来,把链子砍断,把老虎机抱到后备厢里。老虎机里有多少钱,其不知道。(3)大概在4月份左右的一天晚上,其和宁振强、高和山驾乘三菱轿车来到慈溪市宗汉街道明州路那边,其和宁振强进入东边那家餐馆(指周某1、周某2经营的小店),宁振强手上拿了一根伸缩棍,进去后由他说话吓住老板娘,其进去直接抱了一台老虎机出来。(4)2011年5月或6月的一天下午,其和宁振强叫了一辆“黑车”,来到事先踩好点的慈溪市逍林镇汽车城那边,先到一个弄堂里的一家小超市(指储某经营的小店),当时宁振强手上拿着一根伸缩棍,进去后用语言吓住那个老板娘,其就把里面的一台老虎机抱了出来。(5)接着其等人又来到逍林汽车城对面的一个弄堂,那个弄堂口放着几个石墩子。当时,也是宁振强手上拿着伸缩棍,进去后用话吓住那个老板娘,其就进去抱了一台老虎机出来。(6)2011年6月初的一天下午2点左右,其和宁振强、吴鹏三个人叫了一辆“黑车”,来到宗汉街道明州路上次抢的那家小饭馆(指周某1、周某2经营的小店),其三人下车,开车的司机在车上等。当时进去的时候店里没人,宁振强就手上拿着一根伸缩棍,进去找老板,其和吴鹏就把店里的老虎机抱到了车子的后备厢里。过了一会,宁振强也出来了,他在里面说了什么做了什么其不知道。(7)2011年6月11日被抓的那天,其和宁振强、吴鹏一起到宗汉街道明州路,抢了上次抢的那家快餐店(指周某1、周某2经营的小店)。这次是吴鹏和宁振强拿了伸缩棍,还拿出来吓人的,但是具体谁拿出来的其忘记了。同时供认,抢老虎机时,有时空手去,有时拿着伸缩棍去抢,跟高和山去抢时,他车上都带着大刀。如果对方不反抗,其等人就拿在手上吓吓人,如果有人反抗,就拿手上的武器抵抗。3.被告人高和山的供述,供认:(1)2011年2月至3月份的一天,“永哥”叫了其和宁振强、翟长伟等人开车到了余姚的一家小店。其带着伸缩棍和翟长伟、宁振强一起下车到小店里,其负责吓唬老板娘,宁振强和翟长伟进去把老虎机抱出来。(2)余姚抢后过了十几天,其和宁振强、翟长伟在上虞的一个山村里抢了两台老虎机,是其开着自己的黑色三菱轿车过去的,车牌用光盘挡起来了。刚开始其没下车,翟长伟和宁振强下车到那个小店。当时其看到宁振强拿着一把大刀。过了一会,其听见里面有响动,就拿了一根钢管下车去看,看见宁振强拿着大刀在砍绑住老虎机的铁链。后翟长伟和宁振强一人抱了一台老虎机出来。老虎机里有多少钱其记不得了。(3)2011年4月份左右的一天,其开着黑色三菱轿车和宁振强、翟长伟等人来到宗汉街道明州路抢了两家店,当时车牌是用光盘挡起来的,一家是桥上蓝色大棚搭成的夜宵店,一家是夜宵店对面的一家快餐店,当时其在汽车后备厢那边等着,宁振强和翟长伟等人下车进到店里,从每家店里抱了一台老虎机出来,放在汽车的后备厢里。这次其没有拿伸缩棍,宁振强他们有没有拿,其不清楚。同时供认,抢老虎机时,其等人带了武器,因为去抢时可以让人害怕,不敢反抗,如果反抗,其等人可以拿出来防身。4.同案犯吴鹏的供述,证明:其伙同宁振强、翟长伟分别于2011年6月6日、6月11日,采用持伸缩棍、言语威胁的手段,对位于慈溪市宗汉街道新华村香楝树路东60号东边周某1、周某2经营的小店实施抢劫,共劫得游戏机2台。5.被害人汪某的陈述,证明:其是在余姚市阳明街道西北街道庙弄村开小店的。2011年3月某日中午,其当时去了厕所,由其亲戚静静帮着看店。其突然听到静静喊:“有人抢老虎机。”其回来看见有三个人抬着其店里的二台喷火龙台式老虎机放在一辆黑色轿车的后备厢里,汽车车牌是用光碟遮起来。其说:“你们是什么地方来拿老虎机的。”其中一个拿着棍子的男子,向其挥了一下,很凶地说:“以后不要放老虎机了。”其回去问静静,静静说刚开始看见一个瘦瘦高高的男子来到店门口,拿出棍子,很凶地说:“谁是老板?”当时静静吓得不敢说话,那个拿棍子的就挥一下手,进来二个男子,把二台老虎机抱走了,然后她就喊了。6.被害人任某的陈述,证明:其在上虞市百官街道路工村某号开小店。2011年3月的某晚7点左右,有一辆黑色轿车停在其小店门口,从车上下来三个人,有二个手上拿着大砍刀,其中一个用刀指着其很凶地说:“老虎机我们拿走了,以后不要放了。”其吓坏了,不敢阻止他们。二个拿刀的进来抱老虎机,发现两台老虎机都被铁链绑着,就用大砍刀砍断铁链,把老虎机抱到轿车的后备厢里,开车走了,当时,老虎机里大概有700至800元硬币。7.被害人周某1的陈述,证明:其店里共被抢过三次。其中一次是2011年6月6日下午,其当时在小店里睡午觉,这时一个人到其睡觉的地方喊其。其醒来看到一个瘦瘦高高的人手上拿着一根伸缩棍站在房门口,很凶地说,放在店里的老虎机,他要拿走了,以后不准再放了。其起来想出去看,那个拿棍子的人用手拦住其,不让其出来,还说,想干什么?过了一会儿,那个人走了,其出去发现店里的一台老虎机不见了。8.被害人周某2的陈述,证明:其店共被抢过三次。2011年3月或4月某日晚上11点多,当时其夜宵店在做生意。这时,过来一辆车停在其店前面的马路上,下来四个人走到其店里,其中有一个手上拿着一把大刀,还有一个拿着一根伸缩棍,拿刀的那个人用话吓她,剩下的二个把其店里的老虎机抱走了。其想跑出去看车牌,那个拿刀的很凶地说,不关其的事,不让其看。2011年6月6日的那次,其不在家,当时其老公在家里睡午觉。当时进来一个人对其老公说,老虎机他拿走了。其老公想爬起来看,但那个人不让他起来。2011年6月11日11点多,其当时在洗衣服,听到有人在说老虎机拿走了,其就赶出去看,有四个人站在其店门口,其中一个手上拿着伸缩棍,一个人去其店里抱老虎机,其他三人就站在门口,他们就把一台老虎机抱到停在马路上的一辆汽车的后备厢里。当时,其吓住了不敢动。9.被害人储某的陈述,证明:其在逍林镇新园村新华路79号101室开农家乐超市。2011年6月10日左右的一天下午,其在柜台上玩电脑,这时,门外进来两个人,其中一人手上拿着一根伸缩棍,进来一个人就直接到超市里面抱老虎机,另外一个瘦点拿着棍子的人对其说,老虎机他们拿走了,下次不要放了。其没阻止他们。游戏机内至少有150元钱。10.被害人周某3的陈述,证明:其是在慈溪市逍林镇新园村横新塘路某弄某号某室开小店的。2011年6月某日下午,其当时一人在店里看管着,有一辆黑色轿车停在门口,从车里出来三个人,看到其店内的老虎机,其中一个手拿铁制伸缩棍的人指着其,很凶地说,以后不要放老虎机了。其心里很害怕,不敢阻止他们。另外二个就抱着老虎机走了。当时,老虎机里面有300至400元硬币。11.证人郭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1年6月份的时候,宁振强、翟长伟、吴鹏在其店里放了两台老虎机。12.证人马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1年3月底4月初时,宁振强等人在其店里放了一台老虎机。一个多星期后,那个老虎机好像坏了,宁振强等人又换了一台老虎机。13.证人刘同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1年3月底4月初,宁振强在其店里放了一台老虎机。14.证人王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1年3月10几号,宁振强、高和山、翟长伟在其店里放了一台老虎机。15.辨认笔录,证明:三被告人对犯罪现场的指认情况。被告人宁振强对放置老虎机地点的指认情况。16.价格鉴定报告书,证明涉案游戏机的价值。17.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证明:2011年6月11日,公安民警对翟长伟的住所进行搜查,在其房间内搜查出10台老虎机、1把大砍刀、3根伸缩棍,并予以扣押。18.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宁振强、翟长伟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被告人高和山;被告人翟长伟还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吴鹏。二、寻衅滋事事实1.2011年3月或4月某晚,被告人宁振强、翟长伟和高和山驾乘三菱轿车至慈溪市宗汉街道明州路与新江路交界处往西100米左右桥上陈某经营的夜宵摊,强拿得台式游戏机1台(价值人民币320元)。2.2011年6月某日,被告人宁振强、翟长伟和吴鹏至慈溪市龙山镇王家路村兴旺路某号温某经营的小店,强拿得台式游戏机1台(价值人民币320元)。3.后被告人宁振强、翟长伟和吴鹏至该村官塘路某号夏某经营的小店,强拿得金钱豹台式游戏机1台(价值人民币360元)。4.2011年6月11日,被告人宁振强、翟长伟和吴鹏至慈溪市宗汉街道新华村香楝树路某号西边羊某经营的小店,强拿得喷火龙台式游戏机1台(价值人民币240元)、喜洋洋台式游戏机1台(价值人民币240元)。5.2011年6月11日16时许,被告人宁振强、翟长伟和吴鹏至慈溪市宗汉街道明州西路和新江路交界处往西100米左右桥上陈某经营的夜宵摊,强拿得台式游戏机2台(总价值人民币480元)。6.2011年6月11日,被告人宁振强、翟长伟和吴鹏至慈溪市横河镇彭桥村桥上河西某号王某2经营的小店,强拿得超速度台式游戏机1台(价值人民币240元)。7.随后三人又至隔壁王某3经营的快餐店,强拿得疯狂狼式游戏机1台(价值人民币360元)。被告人宁振强、翟长伟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宁振强、翟长伟、高和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同案犯吴鹏的供述、被害人陈某、温某、夏某、羊某、王某2、王某3的陈述、辨认笔录、价格鉴定报告书、抓获经过及被告人宁振强、翟长伟、高和山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对于辩护人沈建飞所提出的被告人高和山的行为定性抢劫罪不当,应属寻衅滋事罪的辩护意见。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高和山伙同本案其他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持伸缩棍或刀,并言语威胁的手段,致使被害人因受到威胁而不敢反抗,从而劫走财物,已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故辩护人沈建飞的相关辩护意见,与法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宁振强、翟长伟、高和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结伙或伙同他人,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宁振强、翟长伟还伙同他人强拿硬要公民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又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宁振强、翟长伟一人犯二罪,依法均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宁振强、翟长伟具有立功表现,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张旭强请求对被告人宁振强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高和山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供犯罪所用的大砍刀、伸缩棍,均应予没收。据此,对被告人宁振强、翟长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对被告人高和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宁振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6月11日起至2024年6月10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本院。)二、被告人翟长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6月11日起至2023年12月10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本院。)三、被告人高和山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6月11日起至2021年6月10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本院。)四、供犯罪所用的大砍刀一把、伸缩棍三根,均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郑  金  藕人民陪审员 罗  海  青人民陪审员 沈  彩  娣二〇一二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范钧菲(代)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第五十六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条文第五条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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