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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碑民一初字第00494号

裁判日期: 2012-05-02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原告吴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碑民一初字第00494号原告:吴某某,女,1969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浩军,陕西明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某某,男,1968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原告吴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3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彧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某某诉称,被告长期不回家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被告对其实行家庭冷暴力,现要求离婚。被告郭某某辩称,原告所述不实,现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1990年12月双方自行相识,次年3月19日双方登记结婚,1993年5月21日生一子郭峰。双方均系初婚。婚初双方关系尚睦,后双方因家务琐事及被告因工作加班产生矛盾。原告称双方已分居未向法庭提供证据。以上事实,有庭审笔录、结婚登记申请书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自行相识,感情基础较好,双方已结婚二十余年。虽因家务琐事产生矛盾,对夫妻感情有影响,但双方感情并未破裂。双方应珍惜已建立的家庭、情感,原告不应坚持离婚,被告应对原告多关心体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吴某某要求与郭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吴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彧二〇一二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宋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