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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平商初字第1051号

裁判日期: 2012-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麻兰信用社与孙留生、刘金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麻兰信用社,孙留生,刘金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平商初字第1051号原告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麻兰信用社,住所地平度市麻兰镇驻地。组织机构代码78758926-8。负责人李孟辉,主任。被告孙留生(632801196901020516),男,1969年1月2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被告刘金波(370226195308211527),男,1953年8月21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原告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麻兰信用社诉被告孙留生、刘金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4月2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该案立案后经审查,原告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麻兰信用社提交的起诉状中,被告地址不够具体,本院无法送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三)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麻兰信用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866元,退还原告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麻兰信用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于汉波二〇一二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耿学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