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O12)成刑终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2-05-02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梁克勤抢劫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俊峰,梁克勤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O12)成刑终字第192号原公诉机关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俊峰。原审被告人梁克勤。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被告人胡俊峰、梁克勤犯抢劫罪一案,于2012年2月17日作出(2012)高新刑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胡俊峰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上诉人后,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1年3、4月间,四川省重信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业务员胡俊峰向公司设计师杨泽欣介绍了客户赵卫位于德阳市的一处住宅装修设计业务,胡俊峰与杨泽欣约定二人私下承接该笔业务,收取的设计费二人平分。其后,杨泽欣收取该笔业务设计费定金500元并与胡俊峰进行了分配。在此过程中,客户赵卫单独向杨泽欣提供了其位于巴中市的一处门面装修设计业务,支付了杨泽欣部分设计费3500元。事后,胡俊峰认为赵卫是自己介绍给杨泽欣的客户,对杨泽欣收取的第二笔设计费也应分成,但杨泽欣认为该笔业务是赵卫直接提供,和胡俊峰没有关系,不同意给胡俊峰分成,双方自此产生矛盾。2011年5月16日,被告人胡俊峰在大英县找到朋友梁克勤、廖军(另处),将自己与杨泽欣关于第二笔设计费分成的矛盾告知二人,胡俊峰提议教训杨泽欣、拿走其笔记本电脑。当晚8时许,被告人胡俊峰、梁克勤、廖军携带匕首从大英县赶到成都市高新区天仁北一街1号2单元12号,在胡俊峰与杨泽欣共同的暂住地找到杨泽欣,三人对杨泽欣进行殴打,胡俊峰持匕首将杨泽欣的左下颌划伤,拿走杨泽欣放在床上的一台华硕牌笔记本电脑。2011年5月24日,公安机关在成都市金牛区西安路一网吧将梁克勤、廖军抓获。同日,梁克勤协助公安机关在大英县中医院附近将被告人胡俊峰抓获,公安机关在胡俊峰住处查获被害人杨泽欣的笔记本电脑。案发后,经鉴定,杨泽欣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杨泽欣的华硕牌笔记本电脑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900元;被告人梁克勤的亲属对被害人杨泽欣赔偿了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3万元,取得了对梁克勤的谅解。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挡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案发现场(指认)照片、赃物指认照片,伤情照片、门诊病历、法医学鉴定书,价格鉴定结论,司法鉴定结论,赔偿协议书,收条,谅解书,被害人陈述及辩认笔录,证人证言,二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原判认为,原审被告人胡俊峰、梁克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方式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在共同犯罪中,胡俊峰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梁克勤起辅助作用,系从犯;梁克勤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有立功表现。胡俊峰、梁克勤均系初犯,且认罪态度较好,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对胡俊峰、梁克勤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胡俊峰在抢劫过程中致人轻伤,可酌定从重处罚;梁克勤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梁克勤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梁克勤对被害人给予赔偿并取得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据此判决: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第一款条之规定,对被告人胡俊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梁克勤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胡俊峰不服,以其行为不构成抢劫罪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二审查明的事实及采信的证据与原判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胡俊峰伙同梁克勤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强行劫取被害人杨泽欣笔记本电脑一部,并致其轻伤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在共同犯罪中,胡俊峰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梁克勤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上诉人胡俊峰所提其行为不构成抢劫罪的上诉理由,与审理查明的胡俊峰事前与梁克勤等人共谋教训被害人杨泽欣并拿走其笔记本电脑,主观上具有抢劫的故意,客观上使用暴力当场取得财物的事实不符,故其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汪明审 判 员  徐成代理审判员  李松二〇一二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冯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