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东民一初字第00459号
裁判日期: 2012-05-02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洪大年与王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大年,王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东民一初字第00459号原告:洪大年,男,197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东至县。委托代理人:方志超,安徽安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钰,男,198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洪大年与被告王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洪大年于2012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王钰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洪大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洪大年负担。代理审判员 方芳二〇一二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胡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