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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逍商初字第215号

裁判日期: 2012-05-02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韩吉炬与史久海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吉炬,史久海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2)甬慈逍商初字第215号原告:韩吉炬,男,1972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史久海,男,197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杭州市下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吉炬诉被告史久海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吉炬于2012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吉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韩吉炬负担,于本裁定送达之日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郑 蕾二〇一二年五月二日代书 记员 宋浏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