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逍商初字第215号
裁判日期: 2012-05-02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韩吉炬与史久海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吉炬,史久海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2)甬慈逍商初字第215号原告:韩吉炬,男,1972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史久海,男,197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杭州市下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吉炬诉被告史久海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吉炬于2012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吉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韩吉炬负担,于本裁定送达之日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郑 蕾二〇一二年五月二日代书 记员 宋浏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