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吉丰非诉执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2-05-02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付强与被执行人吉林市诚信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付强,吉林市诚信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吉丰非诉执字第5号申请执行人:付强,男,1989年4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被执行人:吉林市诚信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市丰满区。法定代表人:彭志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卫,该公司人力资源部部长。本院在执行吉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吉市劳人仲字(2011)第133号仲裁裁决书,申请执行人付强与被执行人吉林市诚信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教育疏导,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全部赔偿义务(含执行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吉市劳人仲字(2011)第133号仲裁裁决书全部执行完毕,该案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国光审判员 赵文明审判员 王润祥二〇一二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高瑞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