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平商初字第905号

裁判日期: 2012-05-02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万培仁与朱伟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培仁,朱伟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平商初字第905号原告万培仁,男,1953年3月9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被告朱伟庆,男,1987年6月6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万培二与被告朱伟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万培二于2012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万培二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培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8元,减半收取219元,邮寄费60元,共计279元,由原告万培二负担。审判员  柳孔圣二〇一二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耿学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