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平商初字第927号
裁判日期: 2012-05-02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平度市支行与李洪洲、崔玉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平度市支行,李洪洲,崔玉慧,陈志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平商初字第92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平度市支行,住所地平度市红旗路57-3号。代表人荆云叶,支行长。委托代理人陈卫波,男,支行员工。被告李洪洲,男,1982年1月7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被告崔玉慧,男,1987年11月27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被告陈志刚,男,1979年10月18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平度市支行与被告李洪洲、崔玉慧、陈志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平度市支行于2012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平度市支行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平度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69元,减半收取1234.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平度市支行负担。审判员 柳孔圣二〇一二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耿学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