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鸠民一初字第00716号
裁判日期: 2012-05-02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司某与陶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司某,陶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鸠民一初字第00716号原告:司某,女,196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被告:陶某某,男,195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司某诉被告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司萍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司某负担。审判员 吴小妹二〇一二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魏 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