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鸠民一初字第00716号

裁判日期: 2012-05-02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司某与陶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司某,陶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鸠民一初字第00716号原告:司某,女,196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被告:陶某某,男,195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司某诉被告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司萍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司某负担。审判员  吴小妹二〇一二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魏 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