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石高民一初字第00196号
裁判日期: 2012-05-02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沈国强与石家庄长城中西医结合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文书底稿文件种类民 事 裁 定 书拟稿时间从2012年5月2日至2012年5月2日拟搞人张学伟繕写人校对人核批稿示意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2)石高民一初字第00196号原告沈国强。委托代理人袁军,河北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家庄长城中西医结合医院,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黄河大道84号。法定代表人王仁平,该医院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国强与被告石家庄长城中西医结合医院医疗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沈国强于2012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国强与被告石家庄长城中西医结合医院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沈国强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国强撤回起诉。诉讼费601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沈国强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学伟二〇一二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林晓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