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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镜民催字第00053号

裁判日期: 2012-05-02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徐州中建纸业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州中建纸业有限公司,甘肃翁福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镜民催字第00053号申请人:���州中建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法定代表人:王洪亮,董事长。申报人:甘肃翁福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金昌市。法定代表人:高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钱卫东,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昌分行员工。委托代理人:苟春喜,甘肃翁福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员工。申请人徐州中建纸业有限公司因遗失票号3030005120140277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2年3月2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甘肃翁福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已在规定期间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受理费140元,由申请人徐州中建纸业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张斗胜审判员  窦衔庆审判员  常荣红二〇一二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张 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