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雁刑初字第00269号
裁判日期: 2012-05-02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赵大鼠、程谋等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大鼠,程谋,黄青海,胡亮亮,胡建华,王金祥,崔忠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雁刑初字第00269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大鼠(绰号:老赵),男,1972年2月8日出生于陕西省周至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周至县,农民。2003年2月24日、2007年2月27日两次因盗窃被西安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2010年7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0年11月9日刑满释放。2011年2月17日被抓获,2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2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雁塔区看守所。被告人程谋(绰号:谋子),男,1983年12月10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西安市长安区,农民。2007年8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1年2月17日被抓获,2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2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雁塔区看守所。被告人黄青海,男,1970年2月12日出生于河南省汝州市,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汝州市,农民。2011年2月18日被抓获,2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雁塔区看守所。被告人胡亮亮(绰号:黄毛),男,1984年7月13日出生于陕西省彬县,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彬县,农民。2007年1月23日、2008年3月20日因盗窃被西安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分别劳动教养一年、一年又一个月。2011年2月18日被抓获,2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2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雁塔区看守所。被告人胡建华,男,1986年12月8日出生于陕西省彬县,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彬县,农民。2004年9月16日、2009年12月15日两次因盗窃被西安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2011年2月18日被抓获,2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2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雁塔区看守所。被告人王金祥(绰号:小王),男,1977年10月8日出生于甘肃省泾川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泾川县,农民。2006年2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07年7月15日刑满释放;2008年12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3560元;2009年4月30日因盗窃被西安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2011年2月18日被抓获,2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雁塔区看守所。被告人崔忠台,男,1980年10月6日出生于陕西省山阳县,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山阳县,农民。2006年6月23日、2009年6月4日因盗窃被西安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分别劳动教养一年二个月、一年一个月。2011年2月18日被抓获,2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雁塔区看守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雁检刑诉[2011]5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大鼠、程谋、黄青海、胡亮亮、胡建华、王金祥、崔忠台犯盗窃罪,于2012年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被告人认罪案件”审理的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晓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大鼠、程谋、黄青海、胡亮亮、胡建华、王金祥、崔忠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0年10月18日16时许,被告人崔忠台携带开锁工具,至本市碑林区陕西省图书馆门前广场处,撬开被害人刘某停放于此的一辆崔克牌山地硬尾3系3500型山地自行车车锁,将车盗走后销赃,赃款挥霍。经鉴定,被盗的崔克牌山地硬尾3系3500型山地自行车价值1200元。2、2011年1月21日15时许,被告人赵大鼠伙同他人(另案处理)携带从被告人黄青海处购买的开锁工具,至本市雁塔区电子正街军人服务社门口,撬开被害人敖某停放于此的一辆爱玛牌TDPO1Z型电动自行车车锁,将车盗走后销赃,赃款挥霍。经鉴定,被盗的爱玛牌TDPO1Z型电动自行车价值900元。3、2011年2月4日15时许,被告人赵大鼠伙同他人(均另案处理)携带从被告人黄青海处购买的开锁工具,至本市雁塔区东仪路大明官建材市场华润万家门口处,撬开被害人李某1停放于此的一辆新日牌风速16+2代型电动摩托车车锁,将车盗走后销赃,赃款挥霍。经鉴定,被盗的新日牌风速16+2代型电动摩托车价值1500元。4、2011年2月7日19时许,被告人赵大鼠、王金祥携带从被告人黄青海处购买的开锁工具,至本市雁塔区电子城人人乐超市西门口处,撬开被害人王某停放于此的一辆王派牌酷酷型电动自行车车锁,将车盗走后销赃,赃款挥霍。经鉴定,被盗的王派牌酷酷型电动自行车价值1500元。5、2011年2月8日中午11时许,被告人赵大鼠伙同他人携带从被告人黄青海处购买的开锁工具,至本市雁塔区电子城人人乐超市北门口处,撬开被害人董某1停放于此的一辆永久牌潇洒1WAH1型电动自行车车锁,将车盗走后销赃,赃款挥霍。经鉴定,被盗的永久牌潇洒1WAH1型电动自行车价值2000元。6、2011年2月11日15时许,被告人程谋、胡亮亮、胡建华携带开锁工具,至本市碑林区陕西省体育场四季餐厅附近,撬开被害人罗某1停放于此的一辆嘉轰牌二代载重王型电动车车锁,将车盗走后销赃,赃款挥霍。经鉴定,被盗的嘉轰牌二代载重王型电动自行车价值1000元。7、2011年2月16日16时许,被告人赵大鼠、程谋、胡亮亮、胡建华携带开锁工具,至本市雁塔区太白南路电信局门口处,窃取被害人孟某停放于此的一辆新日牌TDR59072型电动自行车,后将车以600元钱的价格销赃给卢某。破案后赃物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孟某。经鉴定,被盗的新日牌TDR59072型电动自行车价值1000元。8、2011年2月l7日14时许,被告人赵大鼠、程谋携带从被告人黄青海处购买的开锁工具,至本市西部电子商城赛格电脑城南门口台阶下西侧处,被告人赵大鼠将被害人黄某停放于此的一辆永久牌潇洒型电动自行车车锁破坏,由被告人程谋将车辆推离现场。后公安机关民警遂即将二人抓获。案发后车辆追回已发还给被害人。经鉴定,被盗的永久牌潇洒型电动自行车价值2500元。另查明,被告人赵大鼠、程谋在本市电子商城人人乐超市门口被抓获后向公安机关还供述了其伙同其他被告人多次盗窃的事实,同时公安机关在被告人赵大鼠的协助下,于2011年2月18日将被告人王金祥、胡亮亮、胡建华、崔忠台、黄青海抓获。上述事实,七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用于作案的开锁工具、作案时驾驶电动车一辆、报案材料、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提取笔录、扣押单及领条、发票证明材料、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劳动教养决定书、情况说明等物证、书证;被害人刘某、敖某、李某1、王某、董某1、罗某1、孟某、黄某的陈述;证人卢某的证言;价格鉴定结论;被告人赵大鼠、程谋、黄青海、胡亮亮、胡建华、王金祥、崔忠台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人当庭指出,被告人赵大鼠、程谋、黄青海、胡亮亮、胡建华、王金祥、崔忠台均盗窃数额较大,属共同犯罪。被告人赵大鼠、王金祥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赵大鼠有立功情节,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黄青海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程谋、胡亮亮、胡建华、崔忠台有前科劣迹,在量刑时应予考虑。综上建议对七被告人根据各自的情节判处一年至二年又六个月有期徒刑。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大鼠、程谋、黄青海、胡亮亮、胡建华、王金祥、崔忠台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属共同犯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七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赵大鼠、王金祥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以内又故意犯罪,实属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黄青海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属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被告人赵大鼠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其他被告人,且在最后一次盗窃被抓获后主动向公安机关供述了伙同其他被告人多次盗窃的其他事实,有立功表现和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程谋在最后一次盗窃被抓获后主动向公安机关供述了伙同其他同案犯多次盗窃的其他事实,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综上,结合七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及其所具有的量刑情节(累犯、立功、坦白、前科劣迹、从犯、盗窃次数及数额),对七被告人综合予以量刑。为了保障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大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2月17日起执行至2013年5月16日止)二、被告人程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五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2月17日起执行至2012年7月16日止)三、被告人黄青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四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2月18日起执行至2012年6月17日止)四、被告人胡亮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三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2月18日起执行至2012年5月17日止)五、被告人胡建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三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2月18日起执行至2012年5月17日止)六、被告人王金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2月18日起执行至2012年5月17日止)七、被告人崔忠台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二千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八、作案工具福星牌电动车一辆、条状金属扳手一把、撬锁钥匙五把、六棱形套筒一个、T型金属工具三把、钥匙型金属物品四把、锥形金属物品11把、华宝牌电焊机一台、角磨机一台、蒋氏锁艺开锁工具一套、环形砂轮片二十九片、力索牌冲击批咀八盒(每盒10根)、冈本牌冲击批咀十七盒(每盒10根)、散装冲击批咀七十根、锯条一根、双面锉刀一把、钳子一把、撬锁工具二百八十六根、钥匙状开锁工具四套依法予以没收;涉案未追回赃物继续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张宏军代理审判员 李国良代理审判员 栗德亮二〇一二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彭 博打印:相丽华校对:彭博2012年月日送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