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长民初字第01965号

裁判日期: 2012-05-02

公开日期: 2014-12-14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1965号原告刘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受理原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刘某某于2012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150元。代理审判员  肖维超二〇一二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刘 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