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民初字第01965号
裁判日期: 2012-05-02
公开日期: 2014-12-14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1965号原告刘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受理原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刘某某于2012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150元。代理审判员 肖维超二〇一二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刘 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