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即民初字第2248号
裁判日期: 2012-05-02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郭抒文与马仕钊、王爱芹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即民初字第2248号原告郭抒文。被告马仕钊。被告王爱芹。被告单志臣。被告华竹林。被告林永平。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抒文诉被告马仕钊、王爱芹、单志臣、华竹林、林永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抒文撤回对被告马仕钊、王爱芹、单志臣、华竹林、林永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国先二〇一二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孙 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