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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即民初字第2248号

裁判日期: 2012-05-02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郭抒文与马仕钊、王爱芹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即民初字第2248号原告郭抒文。被告马仕钊。被告王爱芹。被告单志臣。被告华竹林。被告林永平。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抒文诉被告马仕钊、王爱芹、单志臣、华竹林、林永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抒文撤回对被告马仕钊、王爱芹、单志臣、华竹林、林永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国先二〇一二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孙 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