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烟牟执字第901-1号
裁判日期: 2012-05-02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韩明英与曹善合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烟牟执字第901-1号申请执行人韩明英,农民。被执行人曹善合,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1日作出的(2009)烟牟水民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8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0年8月22日前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曹善合、(曹善合之妻芦吉书)银行存款人民币18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曲玉波二〇一二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牟永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