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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武民初字第957号

裁判日期: 2012-05-02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原告佘某诉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佘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武民初字第957号原告佘某,农民。被告郭某,农民。原告佘某诉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和好为由,于2012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佘某承担。审判长  李元昌审判员  郝海安审判员  傅永军二〇一二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张少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