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武民初字第957号
裁判日期: 2012-05-02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原告佘某诉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佘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武民初字第957号原告佘某,农民。被告郭某,农民。原告佘某诉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和好为由,于2012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佘某承担。审判长 李元昌审判员 郝海安审判员 傅永军二〇一二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张少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