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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馆法非执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2-05-19

公开日期: 2014-06-24

案件名称

馆陶县水利局执行案裁定书9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馆陶县水利局,北曹庄砖厂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馆陶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馆法非执字第221号申请执行人馆陶县水利局。负责人徐玉法,该局支部书记。被执行人北曹庄砖厂。负责人曹张印。申请人因被执行人未依法缴纳水资源费,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于2012年5月19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并提交了申请书。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二)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馆陶县水利局撤回执行申请,本案执行终结。审判长  刘云华审判员  刘文元审判员  申会民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崔秀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