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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邹执字第1003号

裁判日期: 2012-05-1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周凡涛与邹城市石墙镇羊绪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凡涛,邹城市石墙镇羊绪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邹执字第1003号申请执行人周凡涛被执行人邹城市石墙镇羊绪村村民委员会上列当人间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1年5月3日审结,该案(2011)邹民初字第528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邹城市石墙镇羊绪村村民委员会在你处工资收入20000元给付申请人周凡涛。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风友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郑洪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