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馆法执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12-05-19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馆陶县水利局与息元村建材厂水资源执行裁定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馆陶县水利局,息元村建材厂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馆法执字第209号申请执行人馆陶县水利局。负责人徐玉法,该局支部书记。被申请执行人息元村建材厂。负责人董希存。申请人因被申请执行人未依法缴纳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于2012年5月19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并提交了申请书。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二)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馆陶县水利局撤回执行申请,本案执行终结。审判长  刘云华审判员  刘文元审判员  申会民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崔秀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