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平商初字第921号
裁判日期: 2012-05-19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平度市旧店镇田格庄村民委员会与彭华山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度市旧店镇田格庄村民委员会,彭华山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平商初字第921号原告平度市旧店镇田格庄村民委员会,所在地平度市旧店镇田格庄村。法定代表人任文东,村主任。委托代理人孙成志,山东北辰永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华山,男,1964年10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委托代理人邴兆杰,山东颐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珍利,山东颐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平度市旧店镇田格庄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彭华山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平度市旧店镇田格庄村民委员会于2012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平度市旧店镇田格庄村民委员会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力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度市旧店镇田格庄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18元,减半收取859元,由原告平度市旧店镇田格庄村民委员会负担。审 判 长 刘建伟审 判 员 牟晓波人民陪审员 郭才庆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楚伟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