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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全民二初字第00122号

裁判日期: 2012-05-19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朱庆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全椒营销服务部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全椒营销服务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庆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全椒营销服务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全民二初字第00122号原告:朱庆富。委托代理人:龚方明,安徽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全椒营销服务部,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襄河镇儒林路凤凰新苑旁。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东路5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庆富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全椒营销服务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庆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9元,减半收取490元,由原告朱庆富负担。审判员  许程琼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霖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