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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华民初字第00191号

裁判日期: 2012-05-19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原告党宇朋与被告魏小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党某某,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华民初字第00191号原告党某某,男。委托代理人党某。被告魏某某,女。法定代理人王某某(系被告魏某某之母)。本院在审理原告党某某与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党某某于2012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党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党某某承担。审 判 长  王瀚武代理审判员  王晓彦代理审判员  张湘媛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傅 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