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乐民初字第1342号

裁判日期: 2012-05-19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赵保卫与唐杉松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保卫,唐杉松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乐民初字第1342号原告赵保卫,男,195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被告唐杉松,男,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保卫与被告唐杉松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保卫于2012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保卫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宝山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贾义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