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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银执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2-05-19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xx有限公司,合浦县xx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银执字第77号申请执行人:xxxx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周xx,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侯xx,xxxx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丁xx有限公司销售部经理。被执行人:合浦县xx公司。法定代理人:陈xx,经理。委托代表人:陈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xxxx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浦县xx工程公司购销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合浦县xx公司已偿还执行申请执行人xxxx有限公司货款169553元,并承担执行费2447元。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北民二终字第122号民事判决书及本院立案执行的(2012)银执字第77号案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 强审判员 梁福希审判员 冯绵亮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亚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