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龙泉民初字第1492号
裁判日期: 2012-05-1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成都欧凱科技有限公司与四川航天天盛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质量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欧凱科技有限公司,四川航天天盛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龙泉民初字第1492号原告成都欧凱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雅仕路118号。法定代表人孙明桂,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熊学彦,四川方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冯继庆,职工。一般授权。被告四川航天天盛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星光中路。法定代表人赵永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作明,经理。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欧凱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航天天盛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质量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欧凱科技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其民事权利,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欧凱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57元,由原告成都欧凱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周 灵人民陪审员 焉 涛人民陪审员 李寿春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范艾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