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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萧临商初字第546号

裁判日期: 2012-05-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杭州升阳印刷品上光复膜厂与杭州鹏图印刷包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升阳印刷品上光复膜厂,杭州鹏图印刷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杭萧临商初字第546号原告杭州升阳印刷品上光复膜厂,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临浦镇通二村。负责人赵吾兴,厂长。委托代理人傅尧兴,男,1960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告杭州鹏图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戴村镇沈村村。法定代表人黄志进,经理。原告杭州升阳印刷品上光复膜厂诉被告杭州鹏图印刷包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邱利明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杭州升阳印刷品上光复膜厂负责人赵吾兴及其委托代理人傅尧兴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杭州鹏图印刷包装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杭州升阳印刷品上光复膜厂诉称:2010年4月至2012年4月期间,原告为被告复膜加工,累计价款203847.66元,被告已支付原告加工费50000元,尚欠原告价款153847.66元。现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原告价款153847.66元。被告杭州鹏图印刷包装有限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如下:2010年4月至2012年4月期间,原告为被告复膜加工,累计价款203847.66元,被告已支付原告加工费50000元,尚欠原告价款153847.66元。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交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送货单各1组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承揽关系成立,被告未及时支付所欠价款,应承担支付所欠价款的民事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原告的主张及诉讼请求放弃抗辩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杭州鹏图印刷包装有限公司支付杭州升阳印刷品上光复膜厂价款153847.66元。此款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77元,减半收取1688.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345元,合计3033.5元,由杭州鹏图印刷包装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审判员  邱利明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