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茂电法民初字第661号
裁判日期: 2012-05-18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杨芳与广东省友和进出口贸易公司电白分公司、电白县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局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芳,广东省友和进出口贸易公司电白分公司,电白县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局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电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茂电法民初字第661号原告:杨芳,女,195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电白县。被告:广东省友和进出口贸易公司电白分公司。住所地:电白县水东镇澄波街145号。诉讼代表人:陈焕权,电白县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局局长。被告:电白县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局。住所地:电白县人民政府办公大楼。法定代表人:陈焕权,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芳诉被告广东省友和进出口贸易公司电白分公司、电白县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局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要求与被告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21元,减半收取为4360.50元,由原告杨芳负担。审 判 长 蔡小丹审 判 员 李秀华人民陪审员 严张玲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烨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