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民终字第00400号
裁判日期: 2012-05-18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上诉人张某与被上诉人郝某、宋某、长治市郊区老顶山镇南垂村村民委员会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忠芳,郝爱军,宋俊苗,长治市郊区老顶山镇南垂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终字第004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忠芳,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卫平,长治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郝爱军,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宋俊苗,女,汉族。系郝爱军之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俊苗,女,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治市郊区老顶山镇南垂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栗福青,职务村委主任。上诉人张忠芳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2011)郊民初字第3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忠芳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卫平,被上诉人宋俊苗,同时宋俊苗���为郝爱军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长治市郊区老顶山镇南垂村村民委员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山西省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2011)郊民初字第318号民事判决;发回山西省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王 瑞代理审判员 王振中代理审判员 杨利兵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路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