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民初字第01143号
裁判日期: 2012-05-18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三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1143号原告吴某某。被告杨某某。本院受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被告杨某某在递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以其自2011年2月份至今一直在其娘家宝鸡市凤县双石铺镇居住,并在宝鸡市凤县医院治病,请求将本案移送其常住地宝鸡市凤县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杨某某居住在宝鸡市凤县双铺镇西山村,且在宝鸡市凤县医院治病,现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应由宝鸡市凤县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吴某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宝鸡市凤县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晓华审 判 员 郭鹏辉人民陪审员 刘水娟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曹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