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惠博法民一初字第581号
裁判日期: 2012-05-18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黎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人民法院文件稿头签发人发邓远标2012-5-31核稿人稿件已核,请院长审批。毛振良2012-5-30拟或稿拟单稿位人吴海平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八日机密等级内部文件附件发印行发范份围数范围:份数:份文件编名(2012)惠博法民一初字第581号发出日期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惠博法民一初字第581号原告:黎某,女,汉族,住址:广东省博罗县。身份证号码:×××6021。被告:刘某,男,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2607。本院在审理原告黎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以和好为由,要求撤回起诉,其要求符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黎某负担。审判员吴海平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童春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