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碑民一初字第00423号
裁判日期: 2012-05-18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陈江、谢琳诉被告陕西天羿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江,谢琳,陕西天羿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碑民一初字第00423号原告:陈江,男,196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原告:谢琳,女,1973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灵刚,男。被告:陕西天羿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金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翁恩波,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江、谢琳诉被告陕西天羿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江、谢琳于2012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江、谢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江、谢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4元,减半收取52元,由原告陈江、谢琳负担。审判员 刘彧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宋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