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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鄂茅箭民一初字第555号

裁判日期: 2012-05-18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湖北力神车辆制造有限公司与遵义市龙江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力神车辆制造有限公司,遵义市龙江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鄂茅箭民一初字第555号原告湖北力神车辆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高新区台湾路宏兴里18号。法定代表人胡德满,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遵义市龙江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亚飞,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湖北力神车辆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遵义市龙江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力神车辆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力神车辆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遵义市龙江汽车贸易有限公司580000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计 刚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书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