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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离执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2-05-18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温伏兵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伏兵,高建荣,刘双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2006)离执字第150号申请执行人温伏兵,被执行人高建荣,离石区交口,被执行人刘双梅,申请执行人温伏兵与被执行人高建荣二人借款纠纷一案,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离民初字第465号民事判决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执行2万元后剩佘的欠款拒不偿还,我院将高建荣之妻刘双梅依法追加为被执行人,并向其送达(2012)离执第168-1号裁定书,要求二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依法委托吕梁中信达资产汪估事务所对二被执行人位于离石区八一街”八一公寓”1号楼82705号室进行评估,并限期让其回赎,但二被执行未在期限内回赎.本院于2012年4月8日依法委托吕梁恒丰拍卖行有限公司对该房进行拍卖,以584250元拍卖成功拍卖.拍卖所得价款除清偿了另案(2010)离民初字第464号判决确定的申请执行人张永茂178150.96元外,剩余的房款406099.04元、现金2万元本案执行,(本案共计应执行标的为515905.33元,其中本金20万元、利息27000元、诉讼费4300元、保全费1695元、执行费2900元、迟延履行金37010.33元、在减去先付的利息35000元)剩余59906.29元申请执行人温伏兵自愿放弃执行,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离民初字第46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海斌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维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