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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六金民二初字第00778号

裁判日期: 2012-05-18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盛学芳与杨士文、王礼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学芳,杨士文,王礼芳,刘运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六金民二初字第00778号原告:盛学芳,女,汉族,1970年11月生,住六安市。被告:杨士文,男,汉族,1969年8月生,霍山县人,住六安市。被告:王礼芳,男,汉族,1968年6月生,霍山县人,住六安市,系杨士文之妻。被告:刘运宏,男,汉族,1963年4月生,六安市金安区公安分局工作人员,住六安市振华山庄A区。本院于作出(2012)六金民二初字第0077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告杨士文、王礼芳已履行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杨士文位于六安国际汽车城F6幢6单元601室的查封。审判长 汪 俊审判员 何修胜审判员 于月华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