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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吉丰民执字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12-05-18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郭永河与被执行人曲兵臣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永河,曲兵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吉丰民执字第260号申请执行人:郭永河,男,1968年3月8日出生,汉族,天津市深达挖掘机配件商行业主,户籍地吉林省柳河县孤山子镇东街村三队。现住天津市。被执行人:曲兵臣,男,1961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申请执行人郭永河与被执行人曲兵臣债权纠纷执行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多次给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但均无法找到被执行人,本院依职权对其在各金融机构、房地产及车辆管理部门的资产情况进行了查询,仅将被执行人曲兵臣名下吉BR09**车辆进行了查封,被执行人曲兵臣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已申请暂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09)吉丰民二初字第12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程国义审 判 员  曲德宽审 判 员  李玉民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薄丽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