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无民一初字第00625号
裁判日期: 2012-05-18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童朝明与无为县实验小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朝明,赵建刚,安徽省无为县实验小学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无民一初字第00625号原告:童朝明,男,汉族,住无为县。委托代理人:宣玉洁,安徽铭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建刚,男,汉族,住无为县。被告:安徽省无为县实验小学,住所地:无为县。法定代表人:丁静,该小学校长。委托代理人:刘阳,安徽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童朝明诉被告赵建刚、安徽省无为县实验小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童朝明及其委托代理人宣玉洁、被告赵建刚、被告安徽省无为县实验小学的委托代理人刘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童朝明诉称:原告受雇被告赵建刚,为被告安徽省无为县实验小学加固校楼。2011年7月28日下午3时许,在加固过程中从梯子上摔下受伤。被告赵建刚除支付2万元医疗费外,对其他相关赔偿不能达成一致。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原告人民币66571.44元(已扣除被告赵建刚垫付人民币20000元),诉诉费由被告承担。赵建刚未作答辩。安徽省无为县实验小学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4日,安徽省无为县实验小学将该学校校园内2号教学楼校舍加固工程,发包给“安徽省无为县峻业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赵建刚系该工程的项目经理。童朝明经人介绍,前往该工程项目所在地上班,赵建刚与童朝明口头约定每天工资150元。2011年7月28日下午,童朝明在无为县实验校学校园内受伤后,被他人送往无为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被医院诊为“左跟骨粉碎性骨折”。另查明:童朝明在无为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治疗期间,已垫付人民币20000元。本院认为:安徽省无为县实验小学将校园内2号教学楼校舍加固工程,发包给安徽省无为县峻业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安徽省无为县实验小学与安徽省无为县峻业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之间行成了建筑工程合同关系。童朝明进入该工程工地上班,童朝明与安徽省无为县峻业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之间行成了事实的劳动关系。赵建刚系安徽省无为县峻业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的项目经理,其履行一般工作人员职责,童朝明向本院起诉,要求赵建刚、安徽省无为县实验小学给予赔偿,主体不符,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童朝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童朝明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附件:本判决引用的法律原文审判员 李 平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蒋昕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