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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商初字第452-4号

裁判日期: 2012-05-18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励文杰与李强、慈溪市昊阳工程塑料有限公司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励文杰,李强,慈溪市昊阳工程塑料有限公司,芦长江,宁波易和绿色板业有限公司,邹振祥,宁波印佳文具有限公司,宁波音佳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宁波亚士兰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黄人杰,宁波索普电器实业有限公司,王利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商初字第452-4号原告:励文杰,男,196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告:李强,男,1972年7月30日出生,汉族,系慈溪市昊阳工程塑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慈溪市。被告:芦长江,男,196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告:宁波易和绿色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龙山镇农垦场。法定代表人:张飞勇,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邹振祥,男,195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系宁波印佳文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慈溪市。被告:宁波印佳文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观海卫镇蒋家桥村观附公路边。法定代表人:邹振祥,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宁波音佳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观海卫镇蒋家桥村观附公路边。法定代表人:邹振祥,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宁波亚士兰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慈东工业区灵峰北路**号。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黄人杰,男,197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系宁波索普电器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慈溪市。被告:宁波索普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龙山镇范市329国道南。法定代表人:黄人杰,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慈溪市昊阳工程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观海卫镇山海村。法定代表人:李强,该公司执行董事。���告:王利党,男,1977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于2012年3月15日作出(2012)甬慈商初字第45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李强、宁波易和绿色板业有限公司、宁波印佳文具有限公司、宁波音佳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宁波亚士兰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慈溪市昊阳工程塑料有限公司、宁波索普电器实业有限公司在其开户银行帐户内的存款16000000元,并裁定查封了励文杰的房地产。现因该案已审理终结,原告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励文杰名下的坐落在慈溪市横河镇东方明珠城36号楼104室房地产[房产证号:慈房权证2005字第××号、土地证号:慈国用2005第1724**号]的查封;二、解除对励文杰名下的坐落在慈溪市横河镇东方明珠城36号楼地下车库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慈国用2005第172486号、慈国用2005第1724**号]的查封;三、解除对李强、宁波易和绿色板业有限公司、宁波印佳文具有限公司、宁波音佳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宁波亚士兰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慈溪市昊阳工程塑料有限公司、宁波索普电器实业有限公司在其开户银行账户内存款16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许建素审 判 员  王传亭人民陪审员  徐渭涨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戚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