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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柘法民大初字第516号

裁判日期: 2012-05-1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翟某甲与薛某甲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某甲,薛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柘法民大初字第516号原告翟某甲,男,住柘城县。被告薛某甲,女,住柘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翟某甲诉被告薛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翟某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翟某甲承担。审判员  宋红伟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自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