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柘法民大初字第516号
裁判日期: 2012-05-1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翟某甲与薛某甲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某甲,薛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柘法民大初字第516号原告翟某甲,男,住柘城县。被告薛某甲,女,住柘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翟某甲诉被告薛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翟某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翟某甲承担。审判员 宋红伟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自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