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秀执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2-05-18
公开日期: 2015-01-14
案件名称
周凌志与桂林世纪冰川灵佛洞旅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凌志,桂林世纪冰川灵佛洞旅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秀执字第142号申请执行人周凌志。被执行人桂林世纪冰川灵佛洞旅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周凌志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桂林市秀峰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秀民初字第26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桂林世纪冰川灵佛洞旅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根据中院(2012)桂市执指字第14号裁定书移送灵川县人民法院执行,现本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书如下:桂林市秀峰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秀民初字第26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文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