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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南法知民初字第443-445号

裁判日期: 2012-05-18

公开日期: 2017-02-22

案件名称

03深圳市基本生活用品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维汶旎商贸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基本生活用品有限公司,深圳市维汶旎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南法知民初字第443-445号原告深圳市基本生活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实。委托代理人万婷。被告深圳市维汶旎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志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基本生活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维汶旎商贸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基本生活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魏 梅人民陪审员  黄可佳人民陪审员  张 琦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八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何珍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