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宛民商初字第410号
裁判日期: 2012-05-18
公开日期: 2020-05-12
案件名称
金晓英与向天胜、李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金晓英;向天胜;李光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宛民商初字第410号原告金晓英,女,汉族,45岁,经商,住南阳市。委托代理人王春雷,南阳市法律授助中心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向天胜,男,汉族,45岁,农民,住南阳市宛城区。被告李光明,男,48岁,农民,住南阳市宛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晓英诉被告向天胜、李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原被告庭外达成调解协议。原告于2012年6月18日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晓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为75元,由原告金晓英负担。审判员 曹 青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沈宗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