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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陈民一初字第00694号

裁判日期: 2012-05-18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陈民一初字第00694号原告杨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天王镇。委托代理人徐培娣,宝鸡市陈仓区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天王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2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文静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