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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临法执字第00157-1号

裁判日期: 2012-05-18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刘天忠申请执行王播种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天忠,王播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临法执字第00157-1号申请人刘天忠,男,194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播种,男,汉族,1956年9月24日出生,农民。上列当事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4日作出的(2011)临民初字第0039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天忠于2012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播种赔偿申请人刘天忠各项费用合计12200元,负担案件执行费83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播种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播种逾期仍未履行,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王播种先给付申请人刘天忠5000元,剩余7200元于2012年7月31日以前给付申请人刘天忠,执行费83元被执行人王播种已交纳,该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临法执字第0015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刘天忠如发现被执行人王播种不按和解协议履行,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即生效。审 判 长  左 杰审 判 员  王 毅代理审判员  陈双红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