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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宝民初字第00642号

裁判日期: 2012-05-18

公开日期: 2014-07-28

案件名称

原告李治辉与被告苏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治辉,苏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宝民初字第00642号原告李治辉,男,198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七里铺。被告苏瑶,男,1982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治辉诉被告苏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治辉于2012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治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7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原告实际负担2037元。代理审判员 :张月华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海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