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纳溪执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2-05-18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陈某某申请执行赵某某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纳溪执字第106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被执行人赵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2005)纳溪民初字第55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5月8日向被执行人赵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赵某某依照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赵某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赵某某银行存款7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也仲代理审判员 杨 红代理审判员 黄 荣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钟志刚